3000块钱起家东莞首富

2018-08-07 9:24 期货返佣 期货开户网

  这位易事特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错就错在,他一手握着“高送转”公告,一手拿着员工持股计划,满脑子的高位套现妄想左手控制右手狠狠捞一笔,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市场操纵的套路被监管识破,还曾背上老赖之名。


  这位无比在意名声的“东莞首富”在53岁名誉扫地,他可能没想到,精心编制的故事会露了馅,从天堂到地狱只需要贪婪足矣。


  凭着3000块钱起家的东莞首富


  凭着3000块钱起家的东莞首富何思模,极具经营头脑。


  一切都得从一份员工持股计划说起,看似平常却暗藏玄机。2015年2月4日,易事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将委托第三方管理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获取股票。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另一个是控股股东(何思模为实控人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这部分借款是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借款部分与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比例不超过6:1,“无息借款对应份额”,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及员工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同年6月29日,公司公告已完成该计划的股票购买,购买均价为44.14元/股,数量2,180,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该计划的存续期为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所持股票锁定期为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


  待2016年6月29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解禁,此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易事特的行情都相当清淡,直到11月28日一份名为《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的出现。根据该公告,何思模提议,拟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10股转增30股。消息一出,易事特的股价如同坐上了火箭连收五个涨停,11月29-12月5日累计涨幅达61%。


  就在股价扶摇直上之时,何思模在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获利63,997,059.25元。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间发布的异动报告中易事特还坚称,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


  不仅如此,何思模还在2017年1月13日借用“朱某”证券账户再次买入易事特207,400股,成交金额8,054,607元。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207,400股,成交金额8,501,833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435,412.90元,构成短线交易。


  2018年6月29日,易事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因违法操纵股价被证监会开出1.28亿的“天价”罚单,这与去年12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1.6亿的拟罚没数额相比,已经“瘦身”许多。


  百般狡辩终败北


  何思模有着极其丰富的人生阅历,他尝试过捡塑料瓶、卖血、扒火车,也曾先后兼任民建中央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委员、政协东莞市委常务委员,合肥工业大学、暨南大学、扬州大学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


  他在乎名誉更乐于在公开场合宣讲自己的创业艰辛,就是这样一位“社会活动家”,面对证监会的指控,何思模怎会轻易妥协,他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市场操纵,并指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和意图。


  证监会回应,何思模存在操纵市场的动机和意图。首先,2016年6月28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易事特”锁定期届满,可以开始卖出,2017年2月员工持股计划到期。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在5个月的时间里何思模未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


  在上述期间,“易事特”股价从收盘价最高的30.58元一路下跌,期间均价为27.93元。如员工持股计划在这期间卖出,在向参与人分配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及借款部分对应份额的收益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剩余收益面临较大的股权质押融资借款利息压力。因借款和股权质押挂钩,何思模就惧怕了股价下跌带来的压力,因还款压力是刚性的,一旦股价下跌何思模就会亏钱,何思模存在提升股价的动机。


  其次,易事特证券事务代表在2016年11月22日左右曾按要求统计了9家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以及披露后的股价走势,在统计表中与易事特属同一行业的三家公司用红字标红区分:


  一家公司2016年半年度10转8派1,披露后股价没有反应;另两家公司2016年半年度10转30,披露后股价分别连续4日、3日涨停。


  何思模在笔录中也承认,“进行高送转,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看是提振股价的一个有效方法”。上述情况表明,何思模有通过高送转提升股价的意图。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易事特在2016年12月1日及12月5日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必要的风险提示”部分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意味着易事特认为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其理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但上述两次公告中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易事特股份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均与披露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也即未如实披露减持情况。而易事特员工持股计划在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提案的预披露公告后的减持情况,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就是这样,何思模滥用提案权,以拉高股价为目的,控制提出并公告“高送转”预案提案的时点,并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期间,决策卖出员工持股计划中的96.15%,在自己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成了那个“吃相难看”的代表。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在公开场合直言上市公司乱象,其中包括用高送转来助长股价投机,大股东和董监高高位套现的行为,市场人士称吃相很难看,被套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有苦难言。证监会决定根据操纵市场行为的事实,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63,997,059.25元,并处63,997,059.25元罚款。根据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何思模的AB面


  在这起市场操纵之前,何思模是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领头人,是2016年福布斯排行榜里的东莞首富。他1989年在扬州创立易事特集团、2001年设立广东东莞基地、2014年公司成功上市。2017年,易事特实现73 .18亿元营业收入,收获7 .21亿元净利润。这些都让何思模颇为骄傲。


  他频繁的在大学演讲,参加创业大赛和创业分享会,接受媒体采访,谈他的创业故事、他的产业扩张、他夺得东莞首富宝座的故事、他对二代的培养,他高兴的是“高校里我还有一些粉丝的”, 为了宣扬他的创业理念,他创办易事特大学,担任校长,每周一晚上给易事特全体管理人员上课,享受员工喊他为“老师”的快感。


  硬币的正反面明显不同,何思模在市场操纵中展现出了他的另一面。他利用市场对“高送转”概念的炒作心理操纵易事特股票从中牟利,试图使上市公司异化成他的“提款机”,严重违背市场“三公”原则。同时,他还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操纵行为,让好好的政策被曲解利用。


  证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初衷,是希望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方面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激励公司内部员工尽职履责,分享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分红收益或股票增值收益。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转等信息拉高股价后,高位套现员工持股计划,而不是在公司股价正常上涨的过程中实现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将会使员工持股计划沦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收割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器”,完全违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原意和初衷,必须予以严惩。何思模操纵手法隐蔽性强,市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投资者深恶痛绝,证监会对何开出的1.28亿巨额罚单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震慑市场,抑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投机冲动,增强市场信心。


  信披违规的“惯犯”


  这并不是何思模第一次栽跟头。去年9月,易事特就曾因各种信披问题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整改,何思模本人也遭警示。


  主要是易事特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将质押股票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不难发现,其花式“信披”招数无外乎隐瞒信息和延迟公告,与前述《员工持股计划》事件中所使用的套路如初一辙。


  在1.28亿罚单开出后,何思模并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列入了证监会第二批老赖名单,因老赖名单会被公示,且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何思模爽快缴纳了罚款,并向易事特递交了辞职报告,由其子何佳接任了易事特的董事长职务。


  有意思的是,在辞职的当天,何思模还发了一封致全体股东、同事、家人的一封信,回忆了自己的一生,“我出身安徽农村,16岁参军入伍,不久父亲突然离世,等我回家探亲时,父亲的坟头已是青草凄凄,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伤痛,成为我这一生的遗憾。”


  讽刺的是,在操纵股价非法获利的事实面前,何思模却表示,自己“没有一点点损公肥私行为,包括当年在合资公司当总裁期间也是如此”“对金钱和享受没有任何占有欲望,唯一的乐趣和兴奋点就是倾力发展易事特事业”。


  就是他口口声声在乎的易事特,股价已经从2016年12月5日的42.35元跌至2018年7月30日的4.96元,88%的跌幅让不少投资者深陷其中。


  在行政处罚书下达之后,有一些投资者在咨询民事赔偿的情况,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处在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03年,中国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针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尚无司法解释,截至目前,还未出现一宗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件成功维权的案例。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按照证券法规定,市场操纵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从以往案例也可以看出,尽管目前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能被法院立案,但由于审理标准存在欠缺,比如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所必须面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范围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失计算方法与标准问题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正因如此,目前投资者基本上还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对市场操纵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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