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本公司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本公司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根据居间协议的规定,以居间人的身份开展居间业务,提供同客户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获取居间服务报酬。
(三)参加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及公司在法律法规、业务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合规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并执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居间协议中的有关内容,接受公司的相关监督。
(二)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三)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本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本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本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
(2)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
(3)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置等业务手续;
(4)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
(5)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
(6)同时为两家(含)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
(7)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8)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