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长生灰色利益链

2018-07-30 14:24 期货返佣 期货开户网

  自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被披露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百白破疫苗为“劣药”遭处罚后,曾几何时的疫苗行业霸主就此遭遇滑铁卢。


  作为长春长生的母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SZ,以下简称“长生生物”)亦危机四伏,继被强制ST后,其银行账户及募集资金账户均被冻结。


  生生物的股票在连吃9个跌停后,截至7月27日收盘,股价跌至10.60元/股,市值已经蒸发上百亿元。此前,长生生物修正上半年业绩预告,净利下调为2.1亿——3.2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盈利水平大幅缩减。2017年上半年,长生生物仅销售费用一项的支出就近2亿元,直逼公司今年同期的预计净利润。


  实际上,自长生生物借壳上市后,其销售费用一直是营业成本的主要开支。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其销售费用分别为1.41亿元、2.31亿元和5.83亿元。仅2017年,销售费用在营业总成本中的占比就高达60.29%。随着销售费用逐年激增,销售费用中的细项隐藏着长生生物更多的秘密。


  《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公示信息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销售过程中,借助给予回扣方式推销疫苗产品,涉及多起行贿,行贿对象包括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等。


  销售费用大变脸


  在被借壳前,002680这个证券代码所对应的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机械”),其业绩一直滑坡。


  2015年,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一揽子动作后,长生生物借壳上市。此后,证券代码002680的K线图节节攀升。


  2015年至2017年间,长生生物营业收入分别为7.96亿元、10.18亿元和15.53亿元,同比增幅分别达到27.77%、27.96%和52.6%。这样陡升的业绩增幅一直持续到2018年第一季度。最新的2018年一季报显示,长生生物实现营业收入3.46亿元,同比增长54.05%;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72.22%。


  其中,居高不下的产品毛利率,以及“特别”销售模式促发的销量,均成为长生生物业绩陡升的驱动力。


  据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间,长生生物的毛利率分别为77.67%、79.06%和86.55%。2018年一季度,长生生物的毛利率更是飙升至91.59%。


  除此之外,长生生物采用与推广服务商合作的方式销售疫苗,更促其销量攀升。长生生物方面曾在其年报中坦言:“通过推广服务团队将产品销售给疾控中心,部分出口。一方面可以不断推进现有产品市场份额的扩大,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可以为疫苗新产品的市场开拓提供有力的销售支撑。”据悉,此次长生生物旗下的长春长生涉事狂犬病疫苗,其销量占国内市场近四分之一。


  在此销售模式下,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成为营业成本主要开支,“推广服务费”更出现在公司日常经营的多个场合。


  长生生物上市前的2012年至2014年,其销售费用支出分别为9323.22万元、9569.27万元、1.21亿元。销售费用在当年营业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94.9%、87.4%和80.1%,呈逐年递减之势。


  但在上市后,长生生物一反之前态势,在销售费用开支上可谓是重金相倾。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其销售费用分别为1.41亿元、2.31亿元和5.83亿元,同比增幅分别达到16.03%、64.20%和152.52%。


  2015年,销售费用在当年营业成本中的占比为79.1%。2016年及2017年两年间,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远超营业成本。


  2017年,销售费用再创新高达到5.83亿元,在当年营收中占比37.54%。按照长生生物2017年年报披露销售人员25人,这也意味着,公司人均销售费用2331.8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细项中,“推广服务费”占比逾七成。所谓的“推广服务费”,即长春长生向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公司在收到疾控中心回款,并取得负责该疾控中心推广的经营公司开具的推广服务发票后,由其他应付款转入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实际应付的推广服务费。


  2017年,长生生物的推广服务费为4.42亿元,相比2016年翻倍。与此同时,长生生物的其他应付款款项中,推广服务费占比达84.7%。


  回扣生猛


  根据我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因此,自由定价的二类疫苗,往往成为疫苗产业内最大的生意。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一支二类疫苗正常的流通方式是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在正常流通过程中,二类疫苗往往面临层层加价,且加价空间巨大,即使疾控系统内流动也要加价。


  而这一系列环节正成为长生生物实施运作的利益空间。


  其中,长生生物与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兆信”)的合同纠纷,更暴露出长生生物的“销售秘密”。


  2016年12月30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长生生物指定山东兆信为其产品“万信”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万信”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万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万信”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商业经营合作机构。合作区域为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山东省内的济南市、聊城市等13个市区。


  长生生物发货给山东兆信,由山东兆信向负责区域的各级CDC(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并且,双方签订《2015年补充协议》,山东兆信按照2015年度协议,全品种完成签约数量80%以上,并按照规定账期回款,可获得水痘、狂犬病疫苗给予的实际销售量每人份5元的激励。换言之,长生生物向山东兆信销售的水痘、狂犬病疫苗,每人份包括5元的返利。


  据法院查明,在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长生生物向山东兆信配发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西林瓶)579540/人份、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预充)35520/人份、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西林瓶)514440/人份等,合计金额4602.12万元。


  长生生物的销售运作不仅在经销商一环,在销售员向接种医院的销售终端,往往通过销售回扣打开销路。


  2017年11月27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广东立晖生物药品公司业务员麦某,在代理销售长生生物出产的水痘、流感疫苗等产品时,伙同他人一起向广东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护士长龙某支付回扣款10.6万元。同时,广东立晖业务员麦某向龙某承诺,事后会按乙肝疫苗每支1.5元、水痘疫苗每支5元、流感疫苗每支3元的标准送回扣款给龙某。


  作为高风险特殊药品管理的疫苗,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各级疾控部门等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由此构筑的政策壁垒,也形成疫苗产业独特的生态。


  然而在利益驱使下,长生生物的疫苗销售员不惜铤而走险。2017年11月30 日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长生生物员工黄红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上家李某处购买总价人民币34.1万元的“水痘”“轮状病毒”“HIB”“23价肺炎”等疫苗,再通过长途汽车站托运或者亲自配送,转手加价分别销售给福建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卫生院防疫科的连某、漳州市漳浦县深土镇卫生院防疫科的林某、龙岩市漳平市和平乡卫生院防疫科的廖某、漳平市芦芝镇卫生院防疫科的叶某等6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5万元。黄红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元。


  长生疫苗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


  7月27日晚间,新华社报道,据国务院调查组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据国务院调查组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该企业的相关文件已被查封;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的书证34份,取证材料1138页,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


  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其中包括:


  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


  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据介绍,7月6日至8日,药品监管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即责令企业停产。


  此后,长春长生公司为掩盖事实,对内部监控录像储存卡、部分计算机硬盘进行了更换、处理,销毁相关证据。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检查组再次进驻长春长生公司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已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开展立案侦查。截至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涉嫌犯罪人员刑事拘留,冻结涉案的企业账户、个人账户。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另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近几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未见异常。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率为万分之0.2,未见严重不良反应。2017年我国狂犬病发病人数为516人,近几年呈逐年下降趋势。


  董事长高某芳等18人被逮捕


  7月29日消息,长春市公安7月29日公告称,7月23日以来,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深交所“剑指”长春长生


  周五深夜证监会发布修改退市规定,将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


  深交所周末加班在周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发布微信内容,其中,对于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


  深交所的这一严厉表态被认为是“剑指”长生生物,前几天,深交所还对长生生物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实施限售处理。上周五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对长生生物调查工作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社会广泛关注的疫苗案,所涉及的长生生物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此前已经连续出现9个跌停,并被ST,按照公募基金对该公司的估值,对应还有19个跌停等着该公司。


  深交所:不姑息,零容忍,净化市场环境!


  长生生物在深交所上市,所以上周五深夜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退市规定后,股民和社会都在等深交所的信息,果然深交所周日下午发布了相关信息。


  这一表态内容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说证监会修改退市规定的,第二部分是说深交所过去做了什么,未来要怎么做的。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深交所表示,《决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不仅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还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拓展了退市制度的作用范畴。


  深交所认为,这一《决定》实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全覆盖、无死角,充分体现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和决心,对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者信心,培育理性价值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市场生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对于深交所自己过去和将来会怎么做,深交所表示:一直以来,深交所严把重大违法退市执行关,对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


  对于过去实施的退市,深交所提到了三个案例,分别是欣泰电气、金亚科技和雅百特。


  深交所表示,2017年,交易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2018年,交易所先后对因涉嫌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金亚科技、雅百特依法启动强制退市机制,为推进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深交所严厉表态:深交所将坚决贯彻落实《证券法》和《决定》等相关规定,对《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新老划断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同时,切实担负起一线监管法定职责,坚定不移地履行退市主体责任,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净化市场环境,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其中,“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的内容备受市场关注,业内专家认为,这就意味着类似长生生物这类公司,很可能成为这个退市新规后,深交所首批根据新规实施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长生生物或成新规退市第一股


  长生生物在7月23日就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若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而深交所罕见发布公告做出了限售决定,深交所已对长生生物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前几天,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股票简称变更为“ST长生”,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5%。


  长生生物副董事长张洺豪(董事长高俊芳之子)表示,几名高管的脱岗使公司立刻陷入瘫痪状态,公司原本建设中的连云港项目基地,也将大概率受到影响而停工。对于被外界质疑为“侵吞国资”的股权交易,张洺豪认为,仅从价格来质疑高俊芳“侵吞国资”是不公平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企改制中“管理层优先”是较为普遍和正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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